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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幼儿师范学校“教授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2015-01-30 15:43:38

常州幼儿师范学校“教授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学校职称结构, 实现“人才强校”的战略目标,学校决定在20152月启动“教授培养工程”,由学校选拔和重点培养扶持短期内有教授晋升潜力的培养对象,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支持其在签约期内晋升教授职务。为体现“教授培养工程”工作的规范、科学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下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高职务三年及以上。年龄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

2.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3.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管理工作、或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所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其他继续教育任务、基层实践学习任务。

4.任现职以来,担任1门或者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或者主持或分管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并形成特色;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或者是学校公认的教育管理研究学术带头人。

5.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或者拟定学校有关发展规划、主要规章制度,经实践检验卓有成效。

6.任现职以来,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或者专业研究论文1篇,或者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作品集,或者撰写或合著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全国通用教材1部(合著部分不得少于全书的百分之五十);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优选条件

1.实训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中成绩突出,是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前2名)。或者受市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项目有正式立项报告或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

2.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等称号;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前2名);本人在教育等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前3名)。

二、选拔时间

根据专业建设、学科建设需要,每年选拔一次。

三、选拔程序

1.学校每年年初公布“教授培养计划”。

2.个人报名。教师填写“教授培养对象申报表”。

3.教研室推荐。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推荐。行政部门教师在所授课教研室申报(研究员系列可在本部门申报)。教研室召开会议,充分听取教师教学、科研情况汇报,对照有关条件,择优推荐人选。

4.教务部门审核。由教务处牵头,组织教务处、教科室、督导室、专业部等,对教研室推荐人选所附材料对照有关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组织人事处。

5.专家组评审。组织人事处组织专家组,就教务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评议,拟定教授培养对象候选人。

6.学校审定。学校校长办公会对专家组提出的候选人进行审定,确定教授培养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与教授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

四、培养办法

1.每一批培养时间原则上为三年,从被确认为教授培养对象之日起计算。

2.每个培养对象可以在区内外高校或本校、兼职的教授中选定一名专业对口、科研能力强的教授作为自己的导师,负责培养指导工作。

3.学校为每位教授培养对象列支10万的培养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资助各种方式的培训、进修;

2)资助各类学术交流;

3)资助出版、发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教材、教学或学术研究论文;

4)资助省级以上课题的申报及研究;

(5) 导师指导费用。  

4.优先安排在职进修,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5.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纵横向课题。

6.各专业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经组织人事处认定后实施。

7.参照评审条件,对教授培养对象开展申报职称准备情况调查,积极为其申报职称创造条件,指导其准备申报材料,并免申报费。

8.每位教师只能享受一次教授培养机会。

五、考核

1.教授培养对象须制定出近三年的详细专业发展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业务活动,创造评审条件,学校将建立教授培养对象业务档案。

2.教授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应向学校提交一份业务工作总结报告,由学校专家组进行业务考核。学校每年年底将对培养对象的年度工作成效进行汇总,并以一定形式向全校公开。凡经复议确认能完成规定任务的保留其教授培养对象身份与待遇,未能完成规定任务的终止其身份与待遇。

3.教授培养对象三年培养期结束,未能晋升教授,五年内不能办理调动手续,如自行要求调动,必须退回10万元培养费。

4.通过教授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5.教授培养期间由学校列支费用取得的研究成果,只能作为考核分数,不作为奖励分数。

6.教授培养对象应与学校签订协议,通过职称评审后十年内不能办理调动手续。如不足十年自行要求调动,视服务年限按比例归还培养费用,并支付协议规定的违约金。

六、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职称改革政策,则本实施办法作相应修订并执行。

七、其他非高校教师系列但属高校聘任系列的正高级职称培养以及特级教师培养,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八、本实施办法从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九、本实施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20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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