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健全专技岗位等级晋升激励机制,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武人社〔2012〕62号)和《关于开展局属单位专技岗位竞聘工作的指导意见》(常教人〔2015〕11号)、《关于开展武进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第二轮岗位设置聘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现就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校在人事部门注册、现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员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竞聘原则
1.全员竞聘,能上能下。本次岗位聘任为全员竞聘,打破终身制,建立能上能下机制。对学校岗位重新核定,根据核定的岗位总量和高级岗位数科学设岗。
2.统一周期,届满竞聘。专业技术十二级至三级岗位,各岗位的竞聘周期统一调整为三年,三年组织一次竞聘。各等级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年限参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专业技术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聘用条件(试行)>的通知》(常教人〔2010〕10号)执行。结合我校实际,岗位竞聘可以越级竞聘。
3.公平公正,责任导向。竞聘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均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广大教师的民主监督,做到在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如遇特殊问题坚持民主集中的原则妥善加以解决。
三、岗位类别与等级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0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三、四级;副高级岗位(高级讲师)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讲师)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助理讲师)分为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岗位为十三级。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我校管理岗位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目前实际,均设置为科员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具有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我校工勤技能岗位主要设置3个技术工岗位等级: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教育局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确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现行我校编制总量为157人。
(二)岗位类别比例
学校岗位设置将优先满足教学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学校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85.4%,即134人,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3.1%,即5人,专业技术岗位总比为88.5%,共139人;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0.2%,即16人;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3%,即2人。
(三)岗位等级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确定以下结构比例标准。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28%、40%和27%;分别为7、38、56、38人。
(2)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分别为8、15、15人;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分别为17、22、17人;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分别为19、19人。
2.管理岗位
学校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各级岗位职员数量,按照上级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我校共16人,其中校级领导岗位8人,内设机构岗位8人,内设机构名称分别为党政办、工会、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教科室、学生处、总务处和幼教集团。
3.工勤技能岗位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学校暂设工勤技能岗位2人。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2.各等级教师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1)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须受聘四级岗位4年以上;
(2)副高级教师
五级岗位须取得副教授教师资格(男1968年12月30日前出生、女1971年12月30日前出生的教师除外)。受聘副高级职务6年以上或受聘六级岗位3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副高职称,并受聘副高职务5年以上或受聘六级岗位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并受聘副高职务1年以上。
六级岗位须取得副高级教师资格3年以上或受聘七级岗位3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副高级教师资格或受聘七级岗位2年以上。
(3)中级教师
八级岗位须取得中级教师资格4年以上或受聘九级岗位2年以上。九级岗位须取得中级教师资格2年以上或受聘十级岗位2年以上。
(4)初级教师十一级岗位须受聘十二级岗位2年以上。
3.教师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1)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各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校级领导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任。学校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由学校聘任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相应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六、岗位设置程序与管理
(一)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成立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和工作小组,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另附〉。
2.学校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学校根据上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和人员队伍现状,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制等事项。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另附)。
3、学校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学校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并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和岗位说明书应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和工作小组讨论,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4.学校制定岗位聘任条例。学校依据岗位设置方案和学校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对照上级有关规定,拟定有关岗位聘任条件和相关的评聘细则,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和工作小组审核,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5、组织实施。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主要经过个人申报、学校审定、领导和工作小组票决、校内公示、上报审批、单位聘用几个基本程序。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后,按规定报教育、人社部门检查验收及认定。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和兑现岗位工资的依据。
(四)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
七、有关说明
(一)关于年龄问题。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继续满工作量任教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不参加周期竞聘,保留所聘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如要晋升高一级岗位,则需根据竞聘条件参加竞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继续满工作量工作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不参加周期竞聘,保留所聘的工勤岗位等级。
(二)关于岗位使用。正高级岗位空岗可下移至副高级岗位使用,副高级岗位不能下移至中级岗位使用。
(三)关于双肩挑人员竞聘。双肩挑人员的评分细则与教师专技岗相同。双肩挑人员原则上需达到同等级专技晋升人员的最低分方可执行相应专技岗位工资。若双肩挑人员拟晋升的高一级专技岗位无空岗,则双肩挑人员需要符合拟晋升岗位的聘用条件方能执行高一级专技岗位工资。原来在管理岗上的双肩挑人员,若不再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原则上应改聘在专技岗上。
(四)关于时限。本次岗位聘任,在岗位竞聘条件中涉及的奖励性荣誉时限为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专业性荣誉为从事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
(五)竞聘同一岗位级别,所评分值相同时,按职龄长短排名。
(六)岗位竞聘实施过程中,若未能竞聘到原岗位,限在原岗位级别上降一级。
(七)关于借用人员。借用人员在所在单位参加岗位竞聘,其岗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聘任。
(八)关于援疆人员。一个聘任周期内,同等条件下,援疆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优先聘任在相应岗位上。
(九)关于工勤岗位。工勤人员按其证书等级,享受相应的工勤待遇。
八、岗位聘用与管理实施
(一)学校按照上级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意见,自主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二)教师四、七、十、十二级岗位仍按照现行的教师职务评审办法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学校聘用。其他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由学校根据教代会通过并批准《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岗位聘用条件(试行)》和相关的评聘细则进行聘任,聘任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一线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四)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将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五)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
本实施意见由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