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幼 儿 师 范 学 校
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校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促进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使科研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从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争取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获奖等方面,对个人进行考核。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既重视数量,更重视质量,以量为形式,以质为内涵,既鼓励多出成果,更鼓励多出精品。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在编在岗全校教师。其他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教科室登记成果目录,提交相关材料,以个人身份参加考核。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按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处理并进行统计,科研工作量得分作为考核个人科研情况及发放科研绩效的依据。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年度工作考核时的考核依据。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第七条 科研工作量按各专业技术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现有职称定额及类别划块确定。
第八条 定额标准
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按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计算: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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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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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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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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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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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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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及相应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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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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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及相应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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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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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员及相应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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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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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第九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一)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和教育教学论文。
(二)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辑、译著)、教材等。
(三)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四)取得的国家、部委、省、厅局、市级、区级、校级科研课题。
(五)各类横向课题及专利、成果转让等。
(六)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科研论文计分标准
1.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有正式刊号、邮发代号的省级及以上报刊,不包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等刊物和分刊及增刊)上发表2500字以上--3000字以内的论文,每篇计80分,3000字以上计100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计300分;属于CSCI(自然科学)或CSCI(社会科学)刊物的每篇计300分;少于2500字的论文,减半计分。
2.在有正式刊号的报刊上发表的随笔、作品,区级每篇(件)计10分、市级每篇(件)计20分、省级以上每篇(件)计30分,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每篇(件)计50分。
3.在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论文、作品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0-90-80、80-70-60、60-50-40的分;上述部门组织的艺术作品参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计100、50、30的分。在省教育学会(不含分会)、省职教学会(不含分会)或省教师培训中心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计以40-30—20的分。在市教育学会(不含分会)、市职教学会(不含分会)等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计以20-15-10的分。
同一论文(作品)发表或参展、参评获奖的,以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
4.合作论文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计分(第三名以后的不计分)
2人 7:3 3人 6:3:1
5.参加国家级学术研讨会并获奖,但没有正式发表过的论文,按市级标准计分;省级学术研讨会获奖,但没有正式发表过的论文,按市级标准的基础上再降10%计分;其他情况不计分。
(二) 著作计分标准
1.由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的每部记1000分,如属合著,第一作者计600分,另外400分由第二作者获得或由数位作者均分;20万字以下的每部计900分,如属合著,第一作者计540分,另外360分由第二作者获得或由数位作者均分。
2.由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一般著作,包括译著、编著、作品集(含美术、音乐),著作达20万字以上,作品不少于80幅的计800分,如属合著,第一作者计480分,另外320分由第二作者获得或由数位作者均分; 10万字以上或40幅以上的,计400分,如属合著,第一作者计240分,另外160分由第二作者或由数位作者均分。
3.由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教材(含校本教材),主编(主审)计400分,副主编计200分,参编50000字以上,计150分,参编20000字以上,计80分,不足20000字计40分;公开出版的教参、习题集,主编(主审)计200分,副主编计150分,参编或入编计30分。
4.公开出版教育部指定的规划教材按照上述标准的1.5计算。
(三)课题计分标准
1.课题基准分为200分。课题类型系数为:哲学社会、自然科学课题为1.5;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为1,重点课题为1.5;教育学会、职教学会立项课题为0.8,自选课题为0.6;课题级别系数为:国家级为1.6,省级为1.2,市级为1,校级为0.6,子课题降两个级别计分;课题角色系数为:负责人或主持人为1.2,核心成员(课题组前4名成员)为1,一般成员为0.5;以立项年度、中期考核年度、结题年度计分,课题进展系数为:通过立项的年度为课题组长或主持人的进展系数为1,其他成员的进展系数为0.2,通过中期评估的年度为1.1,通过结题鉴定的年度为1.2。未经考核或考核未通过的,当年度课题进展系数为0。
2.课题计分公式为:课题年度得分=200×课题类型系数×课题级别系数×课题角色系数×课题进展系数。
(四)课程计分标准
经评审确认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联院精品课程的,根据完成任务的质和量当年度分别计1200、1000、800分。经教研室申报,列入学校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项目,通过考核评审,参与校本课程的组员根据完成任务的质和量当年度计500—100分。具体考核要求另见细则。
(五)成果奖计分标准
经政府评审确认的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1500、1000、600、300分,省级、市级、区级教学成果奖则分别为国家级成果奖相应等级的0.8、0.6和0.4。具体分值分配由成果奖主持人确定。
(六)项目与创新计分标准
1.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含区以上学校主动发展项目),计150分。
2.艺术类教师的校级作品专场表演或展示,当年度计100分。
(七)专题报告、学术讲座计分标准
列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经学校部门推荐,讲稿由学术委员会认定的专题报告或讲座,时间在1.5小时以上,且50人以上参加方可计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校级分别计300、200、100、50、30分。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范围
科研工作总量的统计范围是当学年全部人员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考核人员在本年度内所完成的各种科研成果,由所在教研室初审汇总后,将汇总表及复印件一并报送教科室。科研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成员负责评审、教科室复核公示。最后交校长室负责审批、认定。
第十三条 考核责任
教科室如发现考核材料不实,则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材料退回有关教研室重新审核;如发现有意造假者,如责任属被考核对象的,扣减其科研工作量20分;如责任属专业部的,扣减系部负责人科研工作量5分。
第十四条 考核时间
教科研工作量每学年结算一次,每学年考核二次,分别于每年6月、12月进行。逾期上交的成果算入提交年计分。
第十五条 考核等级
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优秀者由学校奖励。
未达到本系列现职年度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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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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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本系列现职年度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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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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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本系列现职年度工作量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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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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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成绩纳入个人教科研考核成绩中。
(二)对科研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不享受科研绩效考核奖励,且不得参加评优。
(三)科研工作量的计酬标准:达到定额及以上享受科研绩效考核奖励,1分折合的金额,根据学校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执行;每学年科研成果总分上限为1000分,超过的分数计入下一学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过程中,如遇当事人存有异议,报教科室备案,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八条 在省内外产生学术影响(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成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提请学校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十二届一次教代会通过后执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
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