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附件1:教师专业技术五至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2020/05/11      · 十三届四次教代会通过的实施方案--常州幼儿师范学校第三轮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2020/05/11      · 关于召开校十三届四次教代会的通知    2020/05/06      · 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公务交通报销及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2019/03/25      · 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内控制度——物品采购制度(讨论稿)    2019/03/11
 
 
 学校主站 
 首页 
 新闻传递 
 组织建设 
 最新通知 
 教工之家 
 资料汇编 
 校务公开 
 师德师能 
 教代会 
 工会活动 
 
  资料汇编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料汇编 >> 正文
学校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讨论稿)
2015-01-30 15:53:47

常 州 幼 儿 师 范 学 校

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校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促进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使科研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从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争取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获奖等方面,对个人进行考核。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既重视数量,更重视质量,以量为形式,以质为内涵,既鼓励多出成果,更鼓励多出精品。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在编在岗全校教师。其他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教科室登记成果目录,提交相关材料,以个人身份参加考核。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按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处理并进行统计,科研工作量得分作为考核个人科研情况及发放科研绩效的依据。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年度工作考核时的考核依据。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第七条    科研工作量按各专业技术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现有职称定额及类别划块确定。

第八条  定额标准

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按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计算:                

                       
 

         

 
 

定额标准

 
 

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  

 
 

200

 
 

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

 
 

150

 
 

讲师及相应职称人员

 
 

100

 
 

助教及相应职称人员

 
 

50

 
 

教员及相应职称人员

 
 

30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第九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和教育教学论文。

()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辑、译著)、教材等。

()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取得的国家、部委、省、厅局、市级、区级、校级科研课题。

()各类横向课题及专利、成果转让等。

()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科研论文计分标准

1.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有正式刊号、邮发代号的省级及以上报刊,不包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等刊物和分刊及增刊)上发表2500字以上--3000字以内的论文,每篇计80分,3000字以上计100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计300分;属于CSCI(自然科学)或CSCI(社会科学)刊物的每篇计300分;少于2500字的论文,减半计分。

2.在有正式刊号的报刊上发表的随笔、作品,区级每篇(件)计10分、市级每篇(件)计20分、省级以上每篇(件)计30分,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每篇(件)计50分。

3.在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论文、作品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0-90-8080-70-6060-50-40的分;上述部门组织的艺术作品参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计1005030的分。在省教育学会(不含分会)、省职教学会(不含分会)或省教师培训中心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计以40-3020的分。在市教育学会(不含分会)、市职教学会(不含分会)等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计以20-15-10的分。

同一论文(作品)发表或参展、参评获奖的,以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

4.合作论文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计分(第三名以后的不计分)

   2   7:3           3    6:3:1

5.参加国家级学术研讨会并获奖,但没有正式发表过的论文,按市级标准计分;省级学术研讨会获奖,但没有正式发表过的论文,按市级标准的基础上再降10%计分;其他情况不计分。

(二) 著作计分标准

1.由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的每部记1000分,如属合著,第一作者计600分,另外400分由第二作者获得或由数位作者均分;20万字以下的每部计900分,如属合著,第一作者计540分,另外360分由第二作者获得或由数位作者均分。

2.由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一般著作,包括译著、编著、作品集(含美术、音乐),著作达20万字以上,作品不少于80幅的计800分,如属合著,第一作者计480分,另外320分由第二作者获得或由数位作者均分; 10万字以上或40幅以上的,计400分,如属合著,第一作者计240分,另外160分由第二作者或由数位作者均分。

3.由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教材(含校本教材),主编(主审)计400分,副主编计200分,参编50000字以上,计150分,参编20000字以上,计80分,不足20000字计40分;公开出版的教参、习题集,主编(主审)计200分,副主编计150分,参编或入编计30分。

4.公开出版教育部指定的规划教材按照上述标准的1.5计算。

(三)课题计分标准

1.课题基准分为200分。课题类型系数为:哲学社会、自然科学课题为1.5;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为1,重点课题为1.5;教育学会、职教学会立项课题为0.8,自选课题为0.6;课题级别系数为:国家级为1.6,省级为1.2,市级为1,校级为0.6,子课题降两个级别计分;课题角色系数为:负责人或主持人为1.2,核心成员(课题组前4名成员)为1,一般成员为0.5;以立项年度、中期考核年度、结题年度计分,课题进展系数为:通过立项的年度为课题组长或主持人的进展系数为1,其他成员的进展系数为0.2,通过中期评估的年度为1.1,通过结题鉴定的年度为1.2。未经考核或考核未通过的,当年度课题进展系数为0

2.课题计分公式为:课题年度得分=200×课题类型系数×课题级别系数×课题角色系数×课题进展系数。

(四)课程计分标准

经评审确认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联院精品课程的,根据完成任务的质和量当年度分别计12001000800分。经教研室申报,列入学校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项目,通过考核评审,参与校本课程的组员根据完成任务的质和量当年度计500100分。具体考核要求另见细则。

(五)成果奖计分标准

经政府评审确认的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15001000600300分,省级、市级、区级教学成果奖则分别为国家级成果奖相应等级的0.80.60.4。具体分值分配由成果奖主持人确定。

(六)项目与创新计分标准

1.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含区以上学校主动发展项目),计150分。  

2.艺术类教师的校级作品专场表演或展示,当年度计100分。

(七)专题报告、学术讲座计分标准

列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经学校部门推荐,讲稿由学术委员会认定的专题报告或讲座,时间在1.5小时以上,且50人以上参加方可计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校级分别计3002001005030分。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范围

科研工作总量的统计范围是当学年全部人员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考核人员在本年度内所完成的各种科研成果,由所在教研室初审汇总后,将汇总表及复印件一并报送教科室科研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成员负责评审、教科室复核公示。最后交校长室负责审批、认定。

第十三条  考核责任

教科室如发现考核材料不实,则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材料退回有关教研室重新审核;如发现有意造假者,如责任属被考核对象的,扣减其科研工作量20分;如责任属专业部的,扣减系部负责人科研工作量5分。

第十四条  考核时间

教科研工作量每学年结算一次,每学年考核二次,分别于每年6月、12月进行。逾期上交的成果算入提交年计分。

第十五条  考核等级

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优秀者由学校奖励。

           
 

未达到本系列现职年度工作量

 
 

不合格

 
 

达到本系列现职年度工作量

 
 

合格

 
 

达到本系列现职年度工作量200%

 
 

优秀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

()考核成绩纳入个人教科研考核成绩中。

()对科研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不享受科研绩效考核奖励,且不得参加评优。

()科研工作量的计酬标准:达到定额及以上享受科研绩效考核奖励,1分折合的金额,根据学校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执行;每学年科研成果总分上限为1000分,超过的分数计入下一学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过程中,如遇当事人存有异议,报教科室备案,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八条    在省内外产生学术影响(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成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提请学校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十二届一次教代会通过后执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

                                                       20151

关闭

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工会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
     地址:江苏省武进新城区常武中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