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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2015-07-03 15:58:00

常州幼儿师范学校教职工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十二届二次教代会通过)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是育龄夫妇义不容辞的责任。基于学校工作的特殊性——我校女教工人数比例很大且相继进入婚育期,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制度化和人文化相结合的原则,特拟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结婚

提倡晚婚。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者均属于晚婚。

二、关于生育

1、提倡晚育。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的为晚育。

2、符合生育条件的女教工向工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表,递交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符合条件可生育二胎的需递交二胎生育证,否则视为无计划怀孕。

3、若某时段申请人员较多,由工会与申请人员进行协商,按照年龄和婚龄做好平衡工作,以保证学校工作有序进行。

4、生育的教工均需与学校工会协商,学校同意后方可怀孕生育,否则作违反学校计划生育论处。

5、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再婚者,不论男方或女方,不论孩子是判给男方还是女方,只要一方已生育过孩子,需再生育的均属二胎,需领二胎生育证方可生育,否则作违反学校计划生育论处。

6、需生育的女教工至少须提前半年申请,方可怀孕。

三、关于休假

1、婚假。

职工结婚(包括初婚与再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

2、产假。

女教工产假为98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加3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人增加15天。

生育二胎享受正常产假,但不再享受晚育假。

产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各校根据教育局、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小产。

采取节育措施后意外受孕人流的女职工,怀孕四个月内流产,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假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提供医院证明后给假42

四、关于哺乳期请假

如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工,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每天上班期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60分钟。工作期间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具体考勤和党政办商量。

五、关于处罚

1、没有书面申请,无计划怀孕而人流的作病假处理。

2、无计划怀孕并强行生育的,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采取制裁措施。

3、学校不同意休假而强行休假的作事假处理。

本细则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常州幼儿师范学校

2015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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