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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2019-03-11 08:57:27

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  财务管理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经法规和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本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一、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 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和政策,及时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会法规。

第二条 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支持和督促财会人员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条 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会计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各项规定,负责具体落实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二条 做好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工作,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条 对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

第四条 按会计准则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 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和查阅等工作。

三、出纳工作职责

第一条 在主管校长和主管会计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根据学校计划和收费政策具体办理学校的各项收费,做到及时、完整,应收尽收。

第三条 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经费的报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并核对国库指标可用余额和银行对帐单余额,确保经费支付正确。

第五条 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第六条 严格遵守库存现金不超限额,严禁白条抵库和公款私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

第三条 预算的编制时间在次年的四季度,由学校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计划、财力、各职能部门的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讨论审议后由财务处编制预算草案。其编制和审批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第四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政策性原因或发生重大事项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必须由单位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学校收入包括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

1、学校财政拨款包括从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拨款和同级财政拨入的教育经费拨款和教育附加拨款 。

2、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即非税收入,属政府性收入,由学校征收后统一缴入财政专户,学校登记收入台帐,实行“收支两条线”核算。

3、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学校年初部门预算计划核拨,核拨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4、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列入“其他应付款”核算,按内容分明细列支,实行“多退少补”,每学期向学生公布收支明细情况。 

收入管理的要求

1、学校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处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

第三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

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四条 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一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

第二条 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行政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六条 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努力保证国家规定所必需的人员经费支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基本工作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六章 资产管理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章 负债管理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一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1、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2、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3、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4、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二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管理

第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按照要求向举办方、有关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提交财务报告。

第二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支出情况表、预算支出计算表等主表,有关附表等。

第三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四条 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校长)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编制情况说明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第九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2、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3、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4、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5、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6、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应配合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采取的专项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学校上级财务单位监督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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